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2014-2030)
文号:无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
是否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主要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维稳战备、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地质勘探、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因其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特点,受自然地理等条件影响小,发展通用航空可完善我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民航业转型升级、破解交通发展瓶颈、推进旅游业发展,同时,对国防维稳、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 号)及《“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国发〔2012〕18 号)精神,我委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承担《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2014-2030 年)》编制任务。
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完善我区立体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战略思想,坚持走有中国特点、西藏特色的发展路子,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国防维稳、经济社会发展、旅游开发、民生服务、航空勘探、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作用。
《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从2012 年10 月开展以来;经过资料收集和初步规划,于2013 年1 月完成《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中间成果),并在拉萨召开了通用航空发展规划(中间成果)座谈会,汇报规划编制思路。会后,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专家赴七地市调研并征求七地市行署(政府)意见,于4 月初完成《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初稿)。4 月底,在拉萨召开了规划初步审查会,8 月初,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部进行研究讨论,并征求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民航西藏区局、西藏军区司令部、空军拉萨指挥所、武警西藏总队、公安边防总队、七地(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的意见。2014 年7 月,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增加了环境影响分析篇章。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2014-2030 年)》。2015 年2 月,自治区政府第3 次常务会对《规划》进行了研究,按照会议讨论的意
见和会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规划》报告的编制过程中,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局,民航西藏区局、西藏军区司令部、空军拉萨指挥所、武警西藏总队、公安边防总队、七地(市)行署(政府)、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内容详见附件!